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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ACH法规第20批SVHC物质正式公布,更新至197项

刊登日期:2019-01-23

文章来源:普偌米斯检测

 

2019年1月15日,欧洲化学品管理局(ECHA)正式公布REACH法规第20批高度关注物质(SVHC),将6种新的SVHC物质加入到候选物质清单。全氟己酸及其铵盐(第20批评议物质)因德国主管当局撤回建议,而未被纳入SVHC候选物质清单。被加入的6种物质中,1,7,7-三甲基-3-(苯亚甲基)双环[2,2,1]庚-2-酮(又称3-亚苄基樟脑)(第15批评议物质)是因其内分泌干扰属性符合REACH法规第57(f)条款于2018年12月18日通过决议(EU) 2018/2013确定成为SVHC候选物质。至此,SVHC候选物质清单共包含197种物质。

6种新增物质: (1) 4,4′-(1,3-二甲基丁基)二苯酚 (2)苯并[k]荧蒽 (3)荧蒽 (4)菲 (5)芘 (6)1,7,7-三甲基-3-(苯亚甲基)双环[2,2,1]庚-2-铜(3-亚苄基樟脑)

一、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,物品制造商和出口商需在物质纳入SVHC候选清单起六个月内向ECHA通报:

1、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/年/制造商或出口商;

2、物质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0.1%

随着SVHC候选清单的不断更新,企业面临的管控要求越来越多。企业需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,在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后六个月内,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报。建议企业及早对供应链展开调查,以从容应对法规变化。

产品中含有SVHC时,企业需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:

  1. 作为物质进行销售时,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(安全数据表);
  2. 作为混合物(配制品)中的一种物质,当此物质含量≥0.1%时,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;
  3. 在物品中SVHC质量百分比>0.1%时,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应消费者要求,在45日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,包括物质名称及其含量等;
  4. 若物品中SVHC质量百分比大于0.1%,同时该SVHC年生产或进口量大于 1 吨,必须向ECHA 进行通报工作;
  5. 含有该物质的物品的进口商和生产商自其列入候选清单(2019年1月15日)之日起六个月内通知ECHA。